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关于促进青铜峡市煤炭产业
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
《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快速增长
扶持措施(暂行)》
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裕民街道办事处、农林场,市直各部门,工业园区、库区管理局,驻青区属、吴属事企业单位:
《关于促进青铜峡市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《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快速增长扶持措施(暂行)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3年1月3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关于促进青铜峡市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
若干措施(试行)
为加快构建全市现代化煤炭工业体系,进一步规范煤炭产业生产、运输、利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,促进煤炭产业节约、高效、清洁化发展,优化调整工业产业结构,制定如下措施:
第一条 加大煤炭工业企业培育力度,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序列的煤炭工业企业,一次性奖补10万元。
第二条 依法在当地履行纳税义务,且在青铜峡市域内经营的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企业,依据企业当年营业额给予奖补,奖补金额参考但不超过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额。
第三条 对年交易量达到10万吨、20万吨、30万吨的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奖励;在完成年交易量的基础上,第二年交易量每增长50%—60%(不含60%)、60%—70%(不含70%)、70%以上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、10万元、30万元。
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青铜峡市煤炭储配交易中心等煤炭交易平台建设,吸纳更多的社会煤炭经营企业和运输车辆进入平台管理运营。平台年煤炭交易量首次达到100万吨、200万吨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、20万元。
第五条 引导我市煤炭物流园争创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,成功创建后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。
第六条 新建和改扩建煤炭洗选加工企业,必须取得环评、安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,建设的封闭式厂房必须符合环保、安全等相关要求。
第七条 为了加强优惠政策落实工作,成立市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,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;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发展和改革局、商务和投资促进局、财政局(国资公司)、应急管理局、交通运输局、自然资源局、税务局、生态环境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;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,会同相关部门(单位)负责煤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、重大项目招引、专项资金争取等工作。
第八条 企业符合国家、自治区、吴忠市和青铜峡市优惠政策中多项政策规定的,同一项政策按不重复原则就高享受,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。
第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规定抵触的,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准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,最终解释权归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享有。
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快速增长扶持措施(暂行)
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市工业经济基本盘,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,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入规纳统,增强全市工业发展后劲,制定如下措施:
一、鼓励规上企业“留库”。鼓励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、研发创新、拓展销路、提升管理等举措提升企业综合实力,凡2023年未退规且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的,给予一次性补助0.5万元,用于减轻企业经营负担,支持企业持续发展。
二、鼓励企业年度“升规”。市级有关部门在税收、社保、生产要素、人才招引、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“新入规”企业重点服务,引导企业持续发展壮大。对2023年度纳入规模以上行列且月均工业总产值不低于200万元的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。
三、鼓励企业月度“上规”。对新建项目当年投产后即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。其中,上规当月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万元(含)至2000万元(不含)的,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0.5万元;上规当月实现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,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。
四、盘活僵尸企业“入规”。积极盘活“僵尸企业”复工复产,凡投产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序列的,在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,当月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。
五、资金兑付方式。企业入规后正常生产经营且正常上报统计数据的,入规后第一季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,统计、财政等部门组成核查专班核实后拨付奖励资金的50%,年底企业在
库且继续正常生产经营的拨付下剩50%。
六、加大督查促发展。市各经济部门对行业分管的企业,培育一家入规工业企业,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加1分,而对达到入规条件而未指导企业按时入规的部门,在年终效能目标考核中扣除0.5分。
七、施行时间。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八、其他。凡失信、虚报产值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,在此期间,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济形势变化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,另行研究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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